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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9 11:28:36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由其所在机构进行处罚,此外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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