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发布时间:2023-04-29 11:33:10

可以做补充鉴定的情况有: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温馨提示:
本文【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补充鉴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