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