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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重新做鉴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0:02

轻伤二级重新做鉴定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或他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提出相应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理由充分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

轻伤二级重新做鉴定条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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