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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撤销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4:37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其撤销,予以改正;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撤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撤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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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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