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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3:02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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