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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6:50

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开车门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该车辆的驾驶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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