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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4:13

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可诉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该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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