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事故且逃逸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数额应当为受害人的车辆损害赔偿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