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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签字能否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7:39

股东虚假签字能提起行政诉讼,但要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即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原告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起诉事项也在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虚假签字能否行政诉讼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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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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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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