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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看庭审录像吗

发布时间:2023-01-23 02:27:05

当事人可以申请看庭审录像,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当事人可以申请看庭审录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当事人可以申请看庭审录像吗

对于 离婚 案件而言,法院在审理时也是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权看庭审录像,也可进行复制,然而,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多数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多数案件不会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无法通过庭审直播网进行观看庭审直播,因此,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庭审录像,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具体由法院进行审批,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当事人是否有权调取法院庭审录像

庭审录像是可以调取的。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可以去查庭审记录吗?

当然可以。不管是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都有权查看。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庭审的过程应当准确、全面的记载,这里的记载形式包括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作为当事人,不管是的法庭笔录还是庭审录音录像,都有权查看。

首先是法庭笔录,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活动的记录,包括庭审的全部流程和各方的发言都应准确、全面的记载。法庭笔录在记录完后必须经过签名或者盖章,最终归入该案的卷宗。

其次是庭审录音录像,伴随着信息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配备能够录音录像的设备,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按照程序进行保存、备份等等。原告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原告提供便利。

最后,总结一下,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看法庭笔录或者庭审录音录像,以便从当时的庭审过程中寻找有利于后续诉讼过程的证据,这是法律的明确赋予作为当事人的原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当事人可以申请看庭审录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复制庭审录音录像吗

当然可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法律分析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案件时,必须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很多时候,当事人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需要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因此,法律也赋予当事人查阅、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并且要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时提供便利,以便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复制庭审录音录像,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本就是不公开审理的,如果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时,自然也要遵守相关保密管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总结一下,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并为当事人查阅、复制、誊录提供便利条件。而当事人对庭审录音录像享有查阅、复制、誊录的权利,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的复制权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去法院开庭时,庭审会有录像吗?那个录像会保留多久呢?开庭必须要录像吗?当事人可以去查庭审录像吗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对录音录像进行归档,根据不同案件保管20年、60年或者永久保存。当事人可以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

法律分析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开庭是否必须录音录像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这里的用词是“应当”,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必须录音录像,这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这是为了能够回放庭审现场,不仅有利于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而且有利于法官在判案时的事后纠错。

其次,关于录音录像是否保存,保存多久的问题。人民法院对庭审的录音录像应当保存,并进行备份归档。根据人民发运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诉讼档案的管理分为定期和永久,永久就是永久性的保存诉讼档案,不设期限;定期包括20年和60年两个档位。

最后,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查看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有权查看庭审录音录像,这是毋庸置疑的。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看庭审录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60年和20年。凡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永久保管。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60年;凡在较短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32.庭审结束后,庭审录像即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电子卷宗正卷无论是否归档,均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查阅庭审录像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在核实查阅人员身份信息后直接提供;查阅已归档电子档案的,经承办主审法官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供查阅;查阅未归档电子卷宗的,经承办主审法官批准后提供查阅。对于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优先提供电子卷宗查阅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查阅案件卷宗。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纸质卷宗的,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书记员应准备好案件正卷,经核对身份证件及代理权限后提供查阅,并安排专门人员监督阅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57.庭审录像和案件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查阅庭审录像的,出诉讼服务中心在核实查阅人员身份信息后直接提供查阅;查阅己归档电子档案的,经承办法官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提供查阅,查阅未归档电子卷宗的,经承办法官批准后提供查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上述材料,书记员应核对身份证件及代理权限后提供查阅,并安排专门人员监督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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