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进行伤残级别的划分适用的标准包括:一级包括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二级包括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