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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因他人原因导致骨折,是否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0:52

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因他人原因导致骨折,不可以请求对方赔偿。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因他人原因导致骨折,是否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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