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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4:59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在执行前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然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再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复核;最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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