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完了的,如果是收缴到罚款或者没收到财物,则应一律上缴国库;如果是拘留行为人,则应及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