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权利人的判断方式为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动产,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权利人,若是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若是已经登记的,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