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购买汽车的,汽车备胎原则上会一起转让,但是双方是可以作出另外的约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汽车是主物,汽车备胎属于从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