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即为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