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规定为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因为如果伤情没有稳定或者治疗终结的,那么此时作出的鉴定结果肯定是不客观的,因为只能代表此时的结果,而稳定之后才能代表后面都是这样,才具有客观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