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有一般情况下由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特殊情况下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