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不放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检察院提起 公诉 不批捕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检察院提起公诉不批捕公安机关处理方式为:人民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相关法律依据 刑诉法 第90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逮捕 、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 立案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 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可以不批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 犯罪嫌疑人 执行释放,但是并不意味着侦查就结束了。公安局机关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活动以及与外界的联系进行一定的控制。
检察院不批捕如果没有超过37天的 拘留期限 的,公安机关不放人是合法的;如果超过了拘留期限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仍不放人的,则是不合法的。对于不 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9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不批捕的,公安局必须放人。如果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公安机关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 为 取保候审 或者 监视居住 ,但必须放人。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世界各国的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一、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怎么办?检察院不批捕受害人的处理方式为:检察院不予 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相关法律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 申诉 检察部门 管辖 下列 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 逮捕 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检察院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的惩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不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案件的审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并在这期间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