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行政诉讼如何增加证人

行政诉讼如何增加证人

发布时间:2023-04-29 18:15:43

行政诉讼增加证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后需要增加的,要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证据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行政诉讼如何增加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温馨提示:
本文【行政诉讼如何增加证人】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