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行政赔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9 18:48:01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规定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赔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赔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温馨提示:
本文【行政赔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