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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3-01-23 07:27:26

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括有: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具体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遗弃罪的对象包括: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遗弃罪立案标准 :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罪的定罪处罚

遗弃行为要是同时满足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则一般是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的。根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遗弃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 遗弃罪 的 犯罪构成 要件是什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 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旧 刑法 中属于妨害 婚姻家庭 的犯罪,故通说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侵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一般认为,遗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 丧失劳动能力 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 抚养 能力的人。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构成遗弃罪怎样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 赡养 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对于那种负有抚养、赡养、照顾义务的人,如福利院、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实际也是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另外,对于遗弃行为与遗弃罪需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恶劣程度,这里就要结合遗弃的行为、后果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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