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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9 21:16:39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了法定管辖规定的情况。管辖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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