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的收取:
1、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