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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方式有几种

发布时间:2023-04-29 21:46:37

行政问责方式: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行政问责方式有几种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行政问责方式有几种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行政问责方式有几种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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