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综合工时制的范围

综合工时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3-04-29 21:53:53

综合工时制的范围:

综合工时制的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

3、综合工时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温馨提示:
本文【综合工时制的范围】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