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错:
(一)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