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2、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3、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4、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5、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