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坏的这样承担: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可以请求少交或者不交租金;
2、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