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 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是: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另外 ,刑事和解要求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 的适用范围有以下两点: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 非法拘禁 案、 敲诈勒索 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