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拼装、擅改机动车机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当事人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请求法院让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合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