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有:起诉的权利、提出申诉的权利、举证质证的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 被害人不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如果认定司法判决的结果有误,或者对相关事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需要注意的是,抗诉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机关需要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后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被害人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 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有权申请侦查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 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 公诉 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 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 代理 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 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 证人 、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证据 ,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