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30 08:07:27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所在地一般包括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以及户籍所在地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哪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
本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哪些】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