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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解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30 08:15:16

行政诉讼和解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然后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双方是被调解成功的,则双方可以订立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依法制定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行政诉讼和解后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诉讼和解后如何处理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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