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会被人民法院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特点就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但是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死罪是因过失行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台湾刑法中杀人罪的一种。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普通过失致死罪和业务过失致死罪,后者是指从事业务的人,因业务上的过失行为而致他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一般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普通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只有从事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业务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不仅指直接行为人,也指指使他人行为的间接行为人,如行为人唆使酒醉者驾驶汽车,致其发生车祸而将行人辗死。所谓业务是指实际上持续地从事特定事务,不论从事事务者是否具有特别技能,或事务本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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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