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的情况是: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