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