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按一般侵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