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内部员工。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主体 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孕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的董事 、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孕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股份制公司 、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 挪用公款罪 的主体。
与 犯罪嫌疑人 构成共犯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会受牵连。 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犯 挪用公款罪 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比较多的,但其中基本都要求涉及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的,那么才会认定构成此罪。此外还需要注意如果是一般公司职员利用职权挪用公司的财物,此时被认定构成 挪用资金罪 ,而不是这里的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