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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发布时间:2023-04-30 11:08:59

《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单位罚金。有法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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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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