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于该判决结果不服的,是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