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不能调解的。行政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所以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选择撤诉的,不视作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