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有下列强制执行权: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但是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