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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

发布时间:2023-04-30 13:54:07

交通事故全责方有垫付义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全责方是有义务垫付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结案后,依据发票和维修材料证据,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未垫付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交通事故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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