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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期间未约定附加条件出险应赔吗

发布时间:2023-04-30 14:16:22

在办理牌照期间出险,未与保险公司约定附加条件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予以赔偿。保险公司通常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为理由拒赔。但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道投保车辆没有上牌,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与投保人协商约定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附加条件,则不能拒赔。

上牌期间未约定附加条件出险应赔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上牌期间未约定附加条件出险应赔吗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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