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国家赔偿注意事项

国家赔偿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4-30 15:06:36

国家赔偿注意事项: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注意事项

2、至于国家赔偿的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注意事项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温馨提示:
本文【国家赔偿注意事项】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