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处理:
1、若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若是被告不适格,原告应该变更被告;原告若是不愿意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