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应当登记立案;
4、法院进行审理;
5、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